关于开展201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05.11.2015  14: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5〕66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四上"调查单位和"四下"调查单位。"四上"调查单位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规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法人单位。

7.有5000万以上的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除上述以外的统称为"四下"调查单位。

二、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一)纳入年报调查的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1.审核范围

(1)"四下"调整为"四上"及2015年新开业(投产)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

(2)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专业或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

(4)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申报材料

除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外,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二是基本情况表;三是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除上述共性材料外,分专业要求如下:

(1)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4)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5)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7)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此三类文件没有的项目,可提供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其中,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项目总概算、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二)变更单位的审核范围和申报材料

1.审核范围

(1)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

(2)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

2.申报材料

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

三、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由各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须配合所在地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所在地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报送审核确认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