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沪新出〔2021〕8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复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聚焦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主目标,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牢牢掌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导权,引导印刷复制战线做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点印制工作,根据《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本市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包括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
二、核验程序
1.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年度核验相关材料(详见第四条)。
3.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本市复制单位贯彻出版导向、依法开展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换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三、通过校验、展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 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 按规定向出版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可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复制单位应提交材料以下材料:
(一)《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需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设立转型升级、技术研发等重大项目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于2021年3月1日前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附件: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2月8日
联 系 人:郑 义
联系电话:18917701901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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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