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03.2016  18:20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基准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本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将本区县资产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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