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9.09.2017  10:27


国粮办储〔201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2017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以下称网上办理平台)填报相关资料并在线提交申请,不接受纸质版申请材料。国家粮食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直接受理企业申请。

    进入网上办理平台请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首页点击“在线办事——行政许可”或“在线办事——直报系统”栏目,首次登录需先行注册。

    二、受理范围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今后资格认定将遵循有利于优化布局、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节约成本的原则,与代储需求相匹配。2017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统报有代储需求的地区启动(附件1)。

    新申请、补充申请和延续申请企业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延续申请企业为代储资格证书于2017年到期的企业;变更申请企业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但发生规定变更事项的企业。

    三、受理时间

    (一)预受理。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3日(工作日,下同)为预受理时间,申请企业可登录“直报系统”按照要求据实填报申请信息并预提交。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对企业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将及时反馈企业补正或修改;材料齐全的,待正式受理期间向企业反馈受理文书。预受理期间,企业可对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修改。

    (二)正式受理。2017年10月16日至20日为正式受理时间。预受理期间已提交过申请且情况无误的企业无需再次提交,国家粮食局将在此期间向申请企业反馈受理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企业不在本次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旦正式受理,企业申请资料不可再更改。

    四、审查时限及行政许可文书反馈

    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需组织专家鉴定,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所需时间约20日,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时限内。

    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均以电子版形式反馈至企业所留邮箱,申请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

    五、注意事项

    (一)重大调整变化。一是今年首次采用在线直报进行网上办理,原填报软件停用,申请企业无需再向国家粮食局寄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二是为更好地服务中央储备粮实际储存需要,避免没有代储需求的地区企业申请造成不必要浪费,自今年起仅对有中央储备粮代储需求的地区开放认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相关情况。

    (二)咨询指导服务。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咨询、指导等工作,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QQ等平台工具及时向企业宣传、解释政策变化情况,协助指导企业按照规定申请。

    国家粮食局也将在认定期间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指导服务(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现场咨询: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318室);

    电话咨询:010-63906368/6928/6976/6977(业务咨询);

    在线咨询:QQ群627777975(技术咨询)。

    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及时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附件:1. 2017年拟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地区
        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使用说明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国家粮食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