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14.10.2014  17:26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局和总队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决定开展2014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统计管理单位名称

(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园区(开发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对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3)》收集汇总本专业统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及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对照《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3)》收集汇总本级统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统计管理单位,并填写《区县统计管理单位修订情况表》。

(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

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区划名称与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队)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13)》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区划变动情况在行政区划地图上标识;城乡属性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城乡实施办法》,对照2013年划分的城乡属性代码,对辖区内的村级地域城乡属性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对于城乡属性有调整或新增的村委会要求填报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常住从业人员比例和全村实际经营耕地面积占全村总面积的比例。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13)》,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局贸易外经处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统计局(队)负责提出修订意见。请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道路名称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

(四)园区(开发区)名称修订

1.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由市局工交处负责修订。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的开发区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13年)》,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根据各区、县经信委(商务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13年)》,提出修订意见。

3.现代农业园区名称与代码由上海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修订。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13年)》,提出修订意见。

4.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根据本区域实际变动情况,对照《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2013年)》,提出修订意见。

请仔细核对每个园区(开发区)所在的区县、道路四至范围、包含的居(村)委会,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园区(开发区)内。

三、修订截至日期

修订截至日期2014年9月30日。

四、上报时间

2014年9月26日前,各区县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统计管理单位名称与代码、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修订情况表。

2014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上报区划地图(电子版和纸质)。

联系人和电话:顾敏雁53857050、18017639276

陈  源53857229、13641950267

郝  杰53857328、1365169663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容:

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回执

2.区县统计管理单位修订情况表

3.区划名称修订情况表

4.城乡属性变更情况表

5.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情况

6.园区(开发区)名称与代码修订情况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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