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工作,根据报经财政部批准的在上海自贸区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方案,市财政局决定组建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目标数量不超过30家。
二、本次组建的承销团以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为基础,已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原承销团成员自动纳入,并保持原有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成员资格。
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本次组建的承销团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增补部分在境内设立的、可以开展地方债承销业务、满足在自贸区承销债券有关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为承销团一般成员。
四、请有意向参与承销团的中资金融机构,于11月30日前以确认函的形式(加盖公章)反馈我局。
五、请有意向参与承销团的外资法人银行,于11月30日前来函报名,并附以下两个文件:
1、银监部门同意外资法人银行参与自贸区地方债承销的批复复印件;
2、2015年末外资法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情况,并注明是否达到监管标准。
六、如自动纳入的原承销团成员与自愿报名的外资法人银行数量总和超过30家,市财政局将择优选择部分外资法人银行纳入承销团。
七、承销团组建完成后,由承销商总部或者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范本详见附件。
联系人:何欣宗;
联系电话:021-54679568-20106,021-54906025(传真);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附件: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