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发布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规模及增加值数据的公告
经统计核算,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910.13亿元,增加值为351.22亿元,占当年全市GDP比重1.4%。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548.56亿元和276.09亿元,占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0.3%和78.6%。按照国家体育产业11个大类分类,体育服务业中的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350.77亿元和170.06亿元,占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38.5%和48.4%。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2015 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 ||||
体育产业类别名称 | 总量(亿元) | 结构(%) | ||
总产出 | 增加值 | 总产出 | 增加值 | |
上海市体育产业 | 910.13 | 351.22 | 100.0 | 100.0 |
体育管理活动 | 26.26 | 17.96 | 2.9 | 5.1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23.35 | 14.95 | 2.6 | 4.3 |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40.38 | 25.84 | 4.4 | 7.4 |
体育场馆服务 | 15.59 | 11.62 | 1.7 | 3.3 |
体育中介服务 | 6.81 | 1.42 | 0.8 | 0.4 |
体育培训与教育 | 12.49 | 10.00 | 1.4 | 2.8 |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 31.10 | 17.49 | 3.4 | 5.0 |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 41.81 | 6.75 | 4.6 | 1.9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 346.06 | 71.25 | 38.0 | 20.3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 350.77 | 170.06 | 38.5 | 48.4 |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 15.51 | 3.88 | 1.7 | 1.1 |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上海市体育局有关资料,包括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等;二是上海市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5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以及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