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对本市全面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准确反映政府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绩效的重要基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层层传导压力,层层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顺利实施。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指导意见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三、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政府会计制度顺利落地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突出行业重点,优化培训方法,加强试点实训。要注重把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与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学习相结合,与各单位经济业务实际相结合,使单位财务人员全面掌握新制度的各项规定,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同时,要广泛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通过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好新制度、执行好新制度的良好氛围,推动政府会计制度落实到位。
(二)全面核查资产负债情况,夯实政府会计改革工作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管理的科学规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指导所属单位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往来款项等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核算费用、确定权益、计提坏账准备等提供基础信息;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为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会计“大账”做好准备;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确保新制度执行时单位资产、负债数据真实、可靠和完整。
(三)积极应对,确保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平稳有序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文件要求,在单位会计信息系统调整改造和资产负债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指导所属单位进一步健全本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政策;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各项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和性质,夯实部门决算的核算基础;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与单位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政策的协调。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等各项工作,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四)调整更新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助力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能力提升
会计核算信息系统是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技术支撑。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结合新制度的要求和本部门、本地区管理要求,指导所属单位及时调整更新会计核算信息系统,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开展会计核算,并选取部分单位进行信息系统的模拟测试,实现期初数据的正确转换以及系统的优化完善,同时,要积极引导软件厂商为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树立“业财融合”的理念,推动经济业务与会计管理的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业务信息系统与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和单位管理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2018年10月前)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分层、分批、分行业多形式的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和“无盲区”。
(二)试点运行(2018年底前)
在不影响单位2018年度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选取部分业务基础较好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制度核算要求同步试点运行,并总结试点经验,为本部门和本地区2019年全面执行新制度奠定基础。
(三)跟踪指导(2018年和2019年)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培训学习、会计信息系统调整更新和资产负债清理核查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预算、决算、资产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密切跟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新制度在各单位的切实执行。
(四)监督检查(2020年起)
2020年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和事业单位年报审计重点关注内容,检查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局领导组织落实,各职能处室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政府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担负起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同时,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的实施方案请于2018年9月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
政府会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要准确认识和理解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应对和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向市财政局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加强单位会计核算与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内部控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部门和单位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