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24.01.2019  17:21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财资〔20l8〕109号,详见附件4)要求,上海市自2019年1月起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填报内容   资产月报包括报表封面、资产情况单户表、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详见附件1):   (一)报表封面反映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级次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月末财务资产账面数进行填报;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月报数据汇总形成;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由各区财政局汇总形成。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从2019年2月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产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报送市财政局。   (二)报送内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情况汇总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单户表;区财政局报送本地区资产情况汇总表、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单户表。同时,各填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完成资产月报数据填报、审核后,应将经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详见附件2)扫描文件上传至报表系统,以附件形式同时报送。涉密市级主管部门仅需离线报送资产汇总表和复核确认表,不再报送全级次资产月报数据。   (三)报送方式。资产月报采用电子数据网络报送方式,各填报单位应登入“上海财政”(www.czj.sh.gov.cn)网站,点击首页“政务大厅”,选择“热点业务”栏目中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点击“在线申请”,使用资产月报账户和密码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涉密单位应使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离线客户端进行填报,并通过光盘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可点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中的“相关下载”,获取离线客户端及操作手册)。   (四)单位信息设置   1.市级单位信息设置:市财政局依据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结构,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为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资产月报填报账户、初始密码和单位信息。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定期系统梳理本部门应纳入填报范围的单位,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户管变动,应指导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提出户管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中及时调整。   2.区级单位信息设置:各区资产月报填报单位树形结构及单位信息初始化设置由市局统一完成,各区财政局应对照资产月报编报范围,尽快提供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同时,市财政局将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中为各区财政局开通资产月报系统管理账户,初始化设置完成后,各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区资产月报填报单位户管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区资产月报工作。   (五)联系机制。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按要求填写《资产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详见附件3),于2019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数据审核,遵守信息保密规定,确保准时、安全、高质量的报送资产月报数据。要强化对资产月报工作动态监管,重点关注货币资金占比、在建工程转固和资产核算规范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数据的对比和分析;对单位户数变动、核算方法调整等导致资产月报数据变化的重要因素,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上海)由市级集中部署,在全市应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财政信息系统软件推广实施管理办法》(沪财信〔20l9〕1号)有关规定,资产月报系统的实施运维费用统一由市财政局承担。   联系方式: 54679568转16201;传真:647333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       2.资产月报复核确认表       3.资产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       4.《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财资〔20l8〕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2日
关于编报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财政局
嘉定区房屋资产核查审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