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
2019-2021年,本市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在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
二、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需求,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企业职工培训
1. 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 企业在职职工(含试用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 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的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 对面向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类定向培训,面向退役军人、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民工)等人群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 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提升相关重点项目。
纳入上述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专项政策执行。
三、拨付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培训项目完成后,按照各专项政策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流程,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培训补贴的申请和审核。市就业促进中心按月汇总形成用款计划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拨付至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户,并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核拨至相应劳动者个人、企业或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
对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培训项目,补贴经费核拨办法另行规定。
四、财务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培训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户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和市财政部门建立按月对账制度。市财政部门在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五、监督管理
本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培训主管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培训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纳入专账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二)各培训主管部门、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补贴申领证明材料,简化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提高劳动者个人、企业、培训实施机构享受培训补贴的便捷度和获得感。
(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入专账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经费统一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安排(详见附件),其他资金渠道不再安排。在上述实施时间前完成审核的,仍由原渠道列支。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
附件: 部分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资金列支渠道调整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