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市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06.06.2017  22:48

市交通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联、市电力公司、城投水务集团、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

  今年以来,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政策措施,在明确取消、停征和调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称“收费基金”)的同时,特别强调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清费政策执行到位,决定在本市开展一次“收费基金”清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

  本市有关市级主管部门以及本部门、本系统内涉及相关“收费基金”项目的市级执收单位(下称“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此外,区属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布置。

  (二)检查内容

  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在推进落实2017年以来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各项“收费基金”清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具体政策文件详见附件1)。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全面自查自纠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相关清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摸底调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报送本部门的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填报自查情况表。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20日前完成)。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组织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对影响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收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以及面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区级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同时,对重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督促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31日前完成)。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检查促管理,形成进一步加强规范“收费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事项

  (一)工作机制

  建立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与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的检查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其中: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情况排摸调查,全面辅导督促下属执收单位开展自查,做好各阶段检查工作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自查工作

  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填报自查情况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中: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总体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有关建议等,自查情况表(附件2,电子表格可从“www.czj.sh.gov.cn/政府信息/最新政策”专栏中自行下载)对应本部门涉及的“收费基金”项目填列。

  (三)重点抽查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的对象范围,重点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低于自查对象数量的30%。实地重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支持,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实施。

  (四)整改落实

  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执行有关“收费基金”清理文件要求,凡已明令取消、停征和调整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得拖延执行或变相继续收费,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及时处理,违规收取的款项应当全额退还原缴款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市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落实降费减负政策措施是中央和本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已将降低企业负担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区两级政府督办和监督考核范围。开展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是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各项“收费基金”清理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清费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督促落实,形成合力,严格按照要求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强化协调配合。“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通过自查全面排摸相关情况,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同时,在重点抽查阶段要积极配合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检查工作质量,确保监督检查取得预期效果。

  (三)认真分析总结,及时落实整改。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检查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情况,归纳总结工作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整改落实方案。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长效规范管理,确保各项清费政策落地生根,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市财政局:沈毅,54679568转17105,传真:64733114

  市物价局:沈佳梅,23113966,传真:63585273

 

  附件:1. 2017年出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政策文件清单;

     2. 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落实情况自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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