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健身所摔倒 靠交涉电话录音获赔
喜好运动的孙先生,在健身会所被开动着的跑步机带倒受伤,导致骨折。据此,孙先生持会员协议、健身费发票及录音光盘等证据,将沪上某健身会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而健身会所却认为孙先生受伤是自身未尽安全义务所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录音中,承认会所失误的“刘经理”声像样本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因此判决由健身会所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计4640.90元。据悉,该案是静安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声像进行鉴定后所做出了第一起民事赔偿案。
自身绊倒还是跑步机绊倒
2011年12月下旬,家住凤阳路上的孙先生与某健身会所签订会员协议,取得了有编号的健身卡。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孙先生进入该健身会所内,后因故摔倒受伤。几分钟后,他离开该健身会所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累及关节面,术后作石膏固定治疗。事后,孙先生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该健身会所,双方发生争吵,数度引来民警。
2014年8月上旬,孙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事发时,他右脚刚踏上跑步机,就被正在高速运行的皮带甩倒致其受伤。孙先生认为,健身会所应当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对于无人使用的跑步机应及时关闭。他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凭证及相关费用作为起诉依据。
而在法庭上,该健身会所却表示,孙先生摔倒受伤系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
交涉中经理承认“失误”
究竟是孙先生大意,还是会所失职?孙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录音光盘,证明他于2013年10月22日,与该会所客户经理刘某就伤后理赔事宜协商时的对话。对话内容可反映:1、当孙先生表示跑步机上无人状态下应及时关机时,对方回答:“对,对,对!是我们失误。”2、当孙先生问及责任问题时,对方回答:“我个人觉得都是我们会所的问题。”3、对于自身的过错,孙先生称:“当然在过程中,我没有注意到,没有留心就上去了。”但健身会所对上述录音内容不认可,认为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其中的声音,是原雇员刘某与孙先生沟通时陈述,且刘某早已辞职离开会所。
就电话录音中孙先生所称的“刘经理”是否就是会所雇员刘某一节事实,由孙先生支付鉴定费4400元。法院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鉴定以2013年10月30日,当地派出所民警与刘某协调时的录像资料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检材录音中的女声与样本录像中的女声是同一人所说。
依据声像鉴定意见定案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孙先生在受伤后电话联系的“刘经理”,即为健身会所的雇员刘某,其在录音中所确认的内容足以佐证孙先生所述受伤的经过,即孙先生是在跑步机空运行中跨上跑步机皮带时摔伤。
涉及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法院以为会所未尽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孙先生自身过错亦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为由该健身会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健身会所应赔偿孙先生各类损失4640.90元;声像鉴定费4400元亦由该健身会所承担。
法官表示,将电话录音作为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证据,符合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证据部分。据悉,新修改后的“民诉法”专门增设了涉及证据类的一章节,在该法第116条中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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