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14.05.2015  20:4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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