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获上海市教委核准

03.12.2015  15:35

      11月18日,上海市教委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属高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我校章程获上海市教委核准。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我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充分认识到学校章程对于传承办学特色、体现办学宗旨、彰显办学理念、凝练办学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了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和推进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学校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参与,积极汇聚了全校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共识,自2013年9月起,经调研起草、论证完善、征求意见、校内审定四个工作阶段,于2014年12月完成《上海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制定工作并报送上海市教委核准。在核准过程中,我校根据上海市教委相关部门的建议对《上海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作了相应的修改。
      经核准的《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功能与教育形式、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内部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外部关系、标识和校庆日、附则等10章,共计79条。
      《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主要突显了以下特色:一是突出历史传承,积极彰显办学特色。章程梳理了学校的办学沿革,明确了学校的办学使命、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战略,充分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特色。二是积极完善治理结构。章程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了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范围,突出了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与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了师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和权利。三是突出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师生权益。章程充分突显了师生的主体地位与人才培养为先理念,明确规定“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列举了教职工和学生的具体权利,并分别明确规定了“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条款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条款。
      学校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以《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的施行为重大契机,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学校章程执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加快建设特色显著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进程。


供稿: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发展处

编辑:新闻中心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