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两所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

22.06.2016  11:08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上海市委“1+6”文件要求,市司法局积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中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聚焦分工衔接,重点确立“四项举措”

 

一是拓展联动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在部分区县工作实践基础上,推动在全市各派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所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通过律师参与现场人民调解的形式,为当事人和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二是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实现优势互补。明确司法所主要职责是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派驻人民调解员;对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完善加强调解网络和调解力量等。公安派出所主要职责是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指定专职民警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工作,引导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做好纠纷移交、秩序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通过分工配合,将派出所的刚性执法优势与司法所的柔性治理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引导基层治理向“善治”方向发展。三是优化联动程序,保障工作规范高效。公安派出所接处警发现、受理的民间纠纷,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等,均可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上述纠纷由民警进行先期处置调解,调解不成的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调解过的纠纷,专职民警和人民调解员需跟进回访,通过事后回访、跟进反馈,确保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四是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工作实效。《意见》对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要完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每季度由派出所牵头召开司法所、派出所、街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通过构建沟通调解平台、建立重点矛盾纠纷化解会商制度等,加强协作配合,联动部门各司其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要求治安支队和区县司法局分别建立业务考核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延伸“两所联动”工作触角到居村委,实现纠纷分流化解。

 

二、聚焦支撑保障,突出体现“三个亮点”

 

一是强化了公安派出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保障。包括物质支撑、业务支持和执法保障,确保专职民警负责联动、确保适合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能够尽可能分流到人民调解渠道、确保人民调解效力的实现。二是引入了矛盾甄别机制。对移送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会同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进行甄别,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和激化可能性,区分为“一般类”、“关注类”和“重点类”,实行分类化解和处置制度。其中,重点类矛盾纠纷司法所将协调相关部门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撑保障。三是建立了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制度。由司法所牵头联系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入驻公安派出所现场办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以及法律援助等,并参与疑难纠纷的调处,强化了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法治思维运用。

 

三、聚焦矛盾化解,着重实现“两个效果”

 

近年来,本市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方式,承接公安派出所委托或移交的刑事和解案件(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公安机关办案压力,也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15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刑事和解案件2146件,调解成功2130件,调解成功率为99.3%,出具2122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累计赔偿额达3554.5万元;共受理治安案件9659件,调解成功9648件,调解成功率为99.9%,出具9638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累计赔偿额达8331.6万元。《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在化解社区矛盾中的联动配合,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深入推进社区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