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落实办案补贴助力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发展

19.05.2016  08:06

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发展,崇明县根据本县《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制定实施《崇明县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暂行规定》、《崇明县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办案补贴。

一是确定补贴范围。纳入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名册内的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可按“调解成功、协议履行、案结事了、一案一补”的原则和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办案补贴,但享受政府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除外。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补贴标准。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纠纷,根据其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划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五个类别,分别给予30元至1000元的补贴。

三是细化认定基准。对于纠纷补贴类别的认定以及每类纠纷补贴的幅度,确定相应基准条件,力争使各类纠纷补贴相对合理且易于操作。

四是规范补贴程序。详细规定纠纷登记、补贴申报、初审汇总、核查审批以及文书卷宗要求、结算时间等各环节,并明确办案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其发放接受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

五是严格补贴要求。强调办案补贴的申报应实事求是,对存在侵占、挪用办案补贴,或者弄虚作假、编造纠纷或文书卷宗,以及违反“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被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情形的,将责令追回所发办案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的实施,有效调动和激发了广大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更趋规范。2016年1月至4月,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民间纠纷2491件,同比上升15%;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2232件,同比上升24%,无被法院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况;无因调处不当引起非正常死亡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