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6.06.2016  22:4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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