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亟待统一

13.01.2015  21:20

 

  近年来,我国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业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多口径问题,长期困扰着金融管理与服务各层面工作的开展,而这既不利于信贷监测分析,也不利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据人行宁夏银川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既有“央行口径”、“银监口径”,也有各商业银行的“内部口径”。究其原因,除部门之间对口径的不同理解之外,主要是金融产品创新对原有的定义范围形成了挑战。现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的基础框架是2009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后对照2011年工信、统计、发改、财政“四部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原有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指标。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发布小微企业贷款时严格按照“四部委”的划型标准。银监会2011年印发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明确提出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既除“四部委”标准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该负责人表示,多口径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首先,“四部委”原有的统计标准已不能全面反映小微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更符合零售业务的特征,因此以小微企业主为目标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成为近年的金融创新重点。金融机构推出了小微企业主专属信用卡和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等产品,主要审核经营者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贷款审批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此外,在金融服务架构设置上也出现了新的趋势,一些金融机构探索将小微企业并入零售条线进行管理。2014年年末,宁夏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9.2%,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5%。仅按照“四部委”标准统计小微企业贷款,已不能全面反映小微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其次,差异化的统计口径不利于日常的监测分析。在统计贷款时,金融机构一般会按照“四部委”的标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参数,客户经理录入信息时企业会被自动进行划型分类。同时,根据各自业务管理和分层营销的需要,金融机构分别设置小微企业管理口径,如工商银行在依照“四部委”标准之外,对综合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小企业管理流程运作,而宁夏的两家城商行在内部管理时倾向于采用“"四部委"标准+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口径。再次,多层次统计口径不利于政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近年来,央行和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考核和“定向支持”政策,而口径选取并不一致。银监会按季考核小微企业贷款是否实现“两个不低于”,采用“银监口径”。人民银行按年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采用“央行口径”。2014年起,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支小再贷款,条件之一为按照“央行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两个不低于”。2014年6月16日,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条件之一为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余额占比达到一定要求,采用“央行口径”加上个人经营性贷款。统计口径不统一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对政策导向的连贯性和精准性造成一定影响。

  对此,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提出的政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沟通,统一政策层面和监管层面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并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二是将具有小微企业背景的个人贷款指标纳入小微企业贷款,在进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发布、使用时,将口径统一为“"四部委"标准+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细化企业贷款划型标准,不断规范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金融服务能够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