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骂演员被判微信朋友圈道歉10天 并赔偿7万元
今年29岁的刘一是一名电影演员,30岁的罗永康是一名导演。因认为罗永康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中辱骂自己,刘一将罗永康诉至朝阳法院并索赔2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罗永康致歉10日并赔偿刘一7万元。
刘一诉称,2014年2月19日、2月22日,罗永康在“副导演协会”“导演、精英演员影视群”等多个微信群及其朋友圈内推送自己的照片,还配发文字侮辱诽谤自己,并要求圈内朋友转发该消息以封杀自己。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严重破坏了自己的演艺事业,故要求罗永康立即停止侵权,在影视类媒体及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并将道歉内容同时发到罗永康的微博、微信朋友圈及其多个微信群,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相关损失20万元。
罗永康辩称,其发微信是因一时激愤,且在发完微信20天后,自己已经删了这些言论,还在朋友圈对刘一道歉了。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罗永康在其朋友圈内及多个微信群内发文称:“这个××演员!对一个女演员下狠手!人品极度不好!希望各位同行遇到此人直接拉黑!……但是这个人自私自利!不听指挥无视导演的意向胡作非为!……”该文章同时配发有两张刘一的照片和两张女演员手臂受伤的照片,并注明“拜托各位转发朋友圈”。
刘一获知该事与罗永康微信沟通。2014年3月14日,罗永康在其朋友圈内发微信向刘一道歉,称发该条短信是自己一时冲动,特此证明刘一没有打人,图片是演员拍戏动作不协调造成的淤青。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永康的微信使用刘一照片配图,文章对刘一使用了贬损性言辞,转发多个微信群,这造成不当言论继续传播,故认定罗永康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由于网络信息复制的便利性,网络名誉侵权言论散播更为广泛,从网友转发及评论看,这降低了大家对刘一的社会评价。
朝阳法院最终判决罗永康在其多个微信群及其朋友圈内向刘一道歉10天,并赔偿刘一相关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