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衣室偷窥对方女员工 派遣公司被拒付服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为酒店提供清洁管理服务,公司员工误入女更衣室偷窥并欲非礼。酒店以此为由要求派遣公司赔偿,并认定其违约拒付服务费。法院查明后认定酒店应履行付款义务,但鉴于该事件造成的损害酌情减少8000元。
福兴是家劳务派遣公司,接一些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儿。2013年5月,夏日投资公司旗下几个酒店与福兴签订清洁服务和劳务派遣合同各一份,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但2015年初,双方关系破裂了。原来,2月份的一天,福兴公司派遣的员工梁某在自己负责的那层楼溜达,见一个房间掩着门。他对酒店布局不熟,未多想就推门而入。岂料这是女员工更衣室,且正有一名女员工准备换衣服,梁某大脑一热竟站在门外偷看,甚至想非礼她。女生发出惊叫,闹出不小的动静,之后酒店报警,警方对梁某训诫,并要求其公司作内部处理。
福兴公司向酒店和受害人道歉,但酒店方面认为除了道歉,还得赔偿,双方闹得不欢,相应的服务费也停止支付。福兴公司觉得这是酒店借事故意不给钱,于是告到了法院。
酒店辩道:因为受害女员工当日是值班,现在值班只能换成男生,因此事,包括该员工在内的几个女员工都辞职了。自己再找人花费了一定的成本。酒店在更衣室外装上了监控,也花了钱。这些都是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个丑闻给酒店名声带来不好的影响,损害也很大。为此才和对方商量赔偿之事,并没有故意不付服务费。
法院庭审后认为:双方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的约定中有乙方即福兴公司须确保合同执行有效,向甲方即酒店提供熟练清洁工,并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务,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根据派出所证明的内容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在涉案的偷窥事件中梁某作出的不当行为虽有违合同的约定及附随义务,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酒店提出的加强安保、加装摄像头等举措并非原告行为所必然导致,而其提出的人员成本增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酌情减扣8,000元,但剩余的服务费被告仍需支付。最终酒店被判支付原告扣除后的服务费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