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密码记在银行卡上 遗失后招好心人送回

30.07.2014  09:52

  路上捡到银行卡,又知道密码,是见钱眼开还是不为所动?7月27日,在我市务工的江西籍小伙子郑兴訚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一个最美的答案。

   送货路上捡到巨款银行卡

  30岁的郑兴訚来自江西,是杭州凯路贸易公司温州分公司物流部的一名配送员。7月27日上午10时许,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送货去市区六虹桥路。

  途经市府路图书馆公交车站附近时,郑兴訚看到地上有个信封状纸袋。他捡起纸袋询问站台上的人,没人知道是谁的,打开一看,纸袋里有1张银行卡、2张存折以及若干凭条,其中一张存折显示有50多万元存款。

  为了能找到失主的联系信息等,郑兴訚翻看了一下这几样东西,最后他在一张凭条上发现了两行6位数字。在原地等了20多分钟不见失主回来,郑兴訚跑到附近的一部银行取款机,好奇心让他拿着凭条上的数字试了试密码,果然成功进入取款系统了。他还试着按了2000元,取款机真的把钱吐了出来。见此,他马上报了警,希望尽快找到失主。

  在等民警过来的期间,郑兴訚又将2000元存了回去。转交物件给民警后,他继续去送货。在返回途中,他又特意路过原地,询问附近的人有没有失主来寻找纸袋,但大家都表示没有。直到昨天下午,他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说已根据存折名字找到失主冯先生,悬着的心才放下来。

   失主以为银行系统出问题

  “要不是民警来电,我还不知道这么重要的东西丢了。”昨天中午,接到民警电话的失主冯先生很是诧异。

  66岁的冯先生喜欢背双肩包出门,这个被其誉为百宝箱的双肩包里装了各种物品。7月27日上午10时许,冯先生背着这个双肩包乘坐公交车到市府路图书馆和朋友一起听讲座。

  10时59分,冯先生收到一条短信,显示其银行卡被取现2000元;中午11时44分,他又收到短信,显示又存入现金2000元。“当时我还以为银行系统出问题。”他表示自己当时并不以为意。

  昨天早上,冯先生准备上银行询问,结果翻遍了包怎么都找不到装银行卡的纸袋。他顿时心一沉,“有张凭证上还写有密码,如果被人捡到,银行卡里的钱就危险了”。

  就在冯先生心急如焚时,他接到了派出所电话,让其去派出所领取失物。据他介绍,显示存有50多万元的存折为理财账户,余额无法领取。而郑兴訚测试的那张卡的确有好几千元。

   不是我的钱不能拿

  由于民警要求郑兴訚再去一趟派出所,与失主见个面,昨天下午,郑兴訚向公司请假。

  “你出什么事情了?”一直认为郑兴訚工作努力的公司负责人陈利滨心里还嘀咕下,以为他出什么事情。郑兴訚便告诉了领导事情原委。

  “面对这么一大笔钱,你心里怎么想的?”面对记者提问,郑兴訚说:“不是我的钱,我就不能拿,这是做人的本分。”采访中,郑兴訚话不多,却句句朴实。他笑着告诉记者,虽然自己家日子过得算不上宽裕,但挣的是辛苦钱,也是良心钱,心里踏实。

  为鼓励郑兴訚拾金不昧的精神,郑兴訚所在分公司以及杭州总部决定对其进行表彰。

   >>>相关链接 捡到银行卡取现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