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特刊: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法学讲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10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公安大楼前,获得盱眙“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称号的10名优秀警察庄严地向宪法宣誓。新华社发(周海军摄)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