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个人患病网上募捐不合法

12.03.2016  12:36

  3月11日,上海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近年来,公益慈善事业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领域,一方面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规模再次突破千亿元,另一方面也不断被曝出类似“郭美美事件”、“李连杰壹基金被疑贪污善款”、“李亚鹏嫣然天使基金遭质疑”等负面新闻。对此,《慈善法》将如何化解社会疑虑,如何规范民间募资行为?

  强调信息公开,是此次立法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之一。根据草案,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基本信息,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让媒体监督;同时也要注意捐赠人的意愿,保护捐赠人的隐私。另外,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公开。此次立法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基本规制。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代表说,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组织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跨区域开展募捐,此前壹基金曾因这一行为而遭网民质疑。此次草案明确,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局面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信息。

  慈善组织收取管理成本,这一行为曾受到社会诟病。林荫茂说,根据草案,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此外,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取得的利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个人因病在微博上求助,这种日渐增多的现象今后是否合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草案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如果拒不履行,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来源:劳动报   作者: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