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1.12.2014  19:26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完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完善市、区两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

  为更加全面、清晰反映收费项目信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按年度编制本市收费项目目录,并以公文形式在每年12月31日前印发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在全市收费项目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本区县当年度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二、关于收费项目目录内容

  各区县收费项目目录应当包括各项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设立依据、批准文件等事项,具体格式及内容可以参照全市收费项目目录。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当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作为本区县收费项目目录的附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三、关于实行常态化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

  市财政局将在上海财政网站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专栏,若涉及收费事项调整,除在收费审批文件中明确收费调整事项外,同时对收费项目目录专栏及时更新调整。各区县收费项目目录的动态化公开,可参照上述做法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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