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安全生产相关意见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8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自2006年起我国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缴存标准不合理、事故赔偿能力不足,加之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实际缴存率、利用率偏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并积累了成功经验。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化解安全风险。
一些重特大事故教训暴露出,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为后期安全生产埋下隐患。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明确要求高危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审,方可审批,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严把安全关,坚决做到不安全的规划不批、不安全的项目不建、不安全的企业不生产。同时将此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一些地区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今后,我国将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意见还提出,加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工程治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改革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机制。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