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热线]交大学者呼吁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入法

19.11.2015  16:17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召开了意见讨论会,并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法。  

名称增加“公益”二字,凸显“大慈善”概念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很少比例,差不多不到20%,更多的慈善活动还是属于公益一类。考虑到民间对慈善的理解基本上是小慈善的含义,可以考虑把公益凸显出来,这样能使更多人关注“大慈善”,关心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业,而不仅仅把慈善行为局限在简单的扶贫救弱上。“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徐家良说。  

建议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写入法条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挽救他人生命的“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要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的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汤晖说。 

来源:上海热线 2015.11.18 

原文: 交大学者呼吁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