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学区房 占用名校入学名额后要求退房

18.11.2014  09:42

  买了学区房,进入了梦寐以求的学校后,曾经价格奇高的学区房就成了“烫手山芋”,引发了一场房产纠纷。买房者王某因为7万元尾款迟迟未支付被卖房者钱某告上法庭。王某则认为钱某没有按期交钥匙,要求解除合同。由于该套学区房的读书名额被使用,是否影响房屋的价值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3月4日,经过房产中介介绍,王某和钱某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商城路一处公寓,双方约定房款总价为198万元,并约定在2014年6月4日前完成交房。据钱某称,由于王某外孙女急于入学,在王某还有90万元房款未付的情况下,双方在2014年3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王某及其女儿、外孙女将户口迁入,其外孙女也成功就读福山外国语小学。钱某表示,该小学是名校,且学区房屋5年内只能使用一个名额,名额被使用,所以房屋总价下降明显。同时,王某自己有大面积的房屋两套,系争房屋为小面积户型,明显不是用于居住使用。王某要购买房屋的目的显然是因为要当学区房使用,王某在达到合同目的后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钱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延迟交付房屋是因为他帮助王某办理过户的时候,王某延迟支付了房款,根据房屋交易习惯,应当是付清房屋主要房款以后,才能帮助办理过户。自己冒着巨大的风险,帮助王某办理过户是因为考虑到王某外孙女急于入学,所以双方各有退让。对此,钱某请中介证明,当时王某晚支付房款,自己的要求是晚迁出户口和反租两个月,王某口头答应了。根据这个约定,自己没有迟延交付房屋。且到了交房时间,王某也没有催促原告交房,到了合同书面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时间,就要求解除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钱某看来,王某要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该地区房价下降了15%,其外孙女已经成功入学,就不用再购买学区房了。

  王某对此并不认可并提出反诉。他认为,自己是因为钱某违约迟迟未交钥匙存在违约行为,才要求解除合同。孩子能否上学不是本案合同是否能够履行与解除的关键。至于自己没有催告对方,那是因为催告不是自己的义务。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是平等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且已经生效,所以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且自己已经通知了对方,所以王某一方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最终,鉴于调解条件不成熟,法庭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