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是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

30.11.2014  23:01

目前,世界上已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国家,例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1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仅南非(正在建)、沙特和中国尚未建立。

2011年,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对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归纳总结,指出目前存款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付款箱”,仅在银行倒闭后负责赔付存款人,典型的如英国(危机前)、澳大利亚;二是“损失最小化”,存款保险还拥有风险监测和处置功能,典型的如日本、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三是“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进一步具有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典型的如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改革,向“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模式靠拢。


表: 存款保险的三种职能模式

分类

国家

地区

主要职责

风险最小化

美国

1.直接检查投保机构。

2.采取早期纠正措施,要求补充资本、限制业务等。

3.担任接管人,通过“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直接赔付”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

4.担任银行破产法庭。

韩国

1.建议或联合监管部门检查投保机构,也可直接检查投保机构。

2.通知监管部门,提请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监管部门必须照做。

3.担任接管人,通过实施重组、“过桥银行”、财务救助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

台湾

地区

1.直接检查投保机构。

2.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3.担任接管人,通过“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财务救助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

损失最小化

日本

1.直接检查投保机构。

2.向持续经营投保机构注入资本,购买有偿付能力银行的不良资产。

3.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可采取“直接偿付”、“破产财务管理人”、“过桥银行”、财务救助等方式。

法国

1.建议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检查投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

2.向问题投保机构注资、提供流动性或者担保等。

3.处置问题投保机构。

加拿大

1.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要求投保机构提供信息。

2.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可采取“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财务救助等方式。

俄罗斯

1.建议并参加检查投保机构;要求投保机构提供信息。

2.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可采取“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财务救助等方式。

付款箱

英国

(危机前)

赔付存款,赔付期限较长,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达6个月。

澳大利亚

赔付存款,无法定偿付时间要求。

资料来源: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同行评估报告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