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未婚女子产后杀婴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8岁的未婚女子小悦(化名)怀孕无钱做人流,她将孩子生下后将女婴杀死。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
自行分娩后杀害女婴
小悦是甘肃省人,2013年6月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小悦的男友称,去年2月12日,他与小悦确定男女朋友,在宾馆发生一次性关系。同年3月2日,他们吵架后就分手了。小悦说,当她察觉怀孕时已经妊娠6个月了,她想做人流,但医生说需要一万块钱。“因没那么多钱就没打胎。我也没想过生完孩子怎么办。”后来,小悦来到北京打工。
去年10月30日凌晨3点,小悦在北京市大兴区暂住地生下一名女婴。小悦随后用剪刀刺婴儿的胸、腹部等处,又在婴儿口内填塞卫生纸防止婴儿哭闹,致使婴儿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天早晨,房东获知小悦在屋里生孩子,赶紧过来敲门。但小悦始终不开门,房东遂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并报警。
民警赶到后敲开房门,在一个行李箱内找到了一名女婴。经999急救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女婴已经死亡。
>>宣判
犯罪情节较轻获缓刑
法院认为,小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悦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感情生活曾遭受挫折,在怀孕后缺乏亲友的经济帮助及情感支持,在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综合小悦犯罪背景、动机及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小悦到案后认罪、悔罪,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婴儿具有血缘关系,女婴父亲对小悦亦表示谅解,对小悦可从轻处罚。鉴于小悦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在户籍地表现一贯良好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小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