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简介

09.11.2015  22:42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简介

          根据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发展目标,以及韩正市长在去年市人代会上提出的要重点研究解决无保障老人、学生等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工作要求。经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十多个部门合作调研,历时半年,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9月1曰正式施行。
          本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实现了城乡统一制度、资金统一筹集、待遇统一标准,有利于妥善解决大病、重病学生和婴幼儿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少儿学生基本医疗,让广大市民和家庭获得安全感。
          本基本医疗保障由政府委托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新生儿;
2、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 0周岁以下(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 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2002年9月1日一2003年8月7日期间出生的,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无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5、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l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
6、本市根据国家对口支援的要求,在部分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部分中学插班学习的西藏高中生。

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重残标准,已参加城镇重残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登记手续及相关证明

l、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年度为:每年9月1曰至次年8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代办单位(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保障对象当年度的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7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所在学校集体登记。新生儿、未入托幼儿、1 8周岁以下因疾病、残疾未在校少儿、掇学学生、以及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初高中复读生,应到举办初高中复读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办理登记手续;在高校、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就读的保障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1、定点医院必须按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予以结算。
2、少儿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支付50%。
3、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发生符合以下情况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零星报销:
①长期在外省市居住的少儿,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或本市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在外省市短期逗留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新生儿出院前尚未报户口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