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私人婚丧庆悼、商业活动禁止奏唱国歌

13.12.2014  14:24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私人婚丧庆悼和商业活动等场合不得奏唱国歌。

  《意见》规定了可以奏唱和不可以奏唱国歌的场合,规定了奏唱国歌时的礼仪。《意见》规定,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在外事活动中,着装应当符合外事活动要求;遇接待国宾仪式或者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连奏有关国家国歌或者有关国际组织会歌。在运动赛会上,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在学校活动中,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

  >>可以奏唱的场合

  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者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或者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获得冠军时,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不得奏唱的场合

  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