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立法规定地方发债上限
昨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委员表示,预算法关系管好“钱袋子”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四审稿首次允许地方适度发债,但草案有必要就地方政府发债等话题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地方政府举债应有严格条件限制
董中原委员表示,地方举债的结构设计,是国务院主导,还是地方人大主导,需要进一步厘清。“按照本草案,国务院应该是主导地位,地方举债的终极责任应当由中央预算处理,但草案中又规定了地方人大批准,那么国务院的额度与地方人大的批准之间是什么关系?”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问题,建议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目前的结构设计不够清晰。
此外他指出,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地方政府举债是非常严肃的问题,而且中国的地方政府目前已经现存有大量的债务,因此,立法中应有统筹考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否则地方政府举债将成为一个巨大的制度漏洞,带来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辜胜阻委员建议,应立法规定债务的上限。“巴西2000年财政责任法就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不能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120%’,因为偿还要靠财政收入,有一个上限,不得超过120%,超过上限不可能举债。”
适当放宽地方预算初审时间
车光铁委员认为,应适当延长地方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间。“从目前预算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审查质量不够高、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现行法律规定的初审时间为一个月,但实际上很难保证。而且对地方来讲,人大会议上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也只有一天,加之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特点,代表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审查。”
车光铁建议,在延长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间的同时,同样适当延长地方初审时间,并对初审的内容、程序、参审范围、责任机构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指出,对预算编制期要有一个“硬约束”。“中央预算要提前一个月报给全国人大,我们是提前45天,我们每年9月才开始编,就这么几个月的时间能编出什么?所以对于一些重点支出、专项支出,我认为特别是在部门预算当中,要强调搞项目储备,不然前期工作没有做完,代编预算的问题永远解决不了。”
文/本报记者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