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借势入户引矛盾 兄妹反目成仇十年结怨

15.07.2015  10:57

  原本和睦的一家人,由于未经哥哥的同意,妹妹一家户口迁入哥哥和母亲居住的承租房内,兄妹两家大动干戈,反目为仇长达十年之久。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家庭调解纠纷调解。

  司法调解员随即介入调解,先后召开了五六次调解会,同时借老母亲住院的机会,从亲情入手,对兄妹两人说法说理,终于使双方消除矛盾,再续亲情。

   【事件】

   哥哥欲买下居住承租房

   却发现户口上多了三人

  张先生父母共养育了一子一女,其中张先生是养子,其妹妹则是父母亲生的。

  2005年,张先生养父同意将来把承租房给他买下来,并承诺不让妹妹一家的户口迁进去,并到派出所备了案。2006年,张先生的养父过世,户主自然变更为张母,而张母则让妹妹一家将户口迁了进去。

  后来,当张先生准备将承租房买下的时候,才发现户口簿上多了妹妹一家3口人的姓名,这就意味着,张先生不能一人买下此住房了。为此,张先生与妹妹一家展开了一场十余年的纷争,并与养母也反目为仇。

  就这样,张家兄妹纠纷几经调处,反反复复,始终因为双方无法各退一步而未能达成妥协,张家兄妹纠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移交闵行司法所处理。张家兄妹纠纷愈演愈烈,他们不断前往各部门讨要说法,张父的口头承诺无法证实,司法所多次协调终无果。而小妹一家虽然没有住在该房屋内,但时不时前来闹事,双方的矛盾越演越烈,严重干扰了张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解决纠纷已迫在眉睫。

  为此,司法所多次联系派出所、居委、物业了解情况,寻找突破口。但张家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多次上访到市、区,有关部门,使纠纷越来越复杂。为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司法所调解员多次单独找双方当事人沟通,稳定情绪,并一直跟踪纠纷的进展情况,适机再调解。

   【调解】

   老母生病兄妹前往探望

   抓住机会缓和兄妹关系

  司法所介入调解后,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五次召开调解会。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僵持,使此案纠纷时间跨度长,且张父已去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已无法作证。张家妹妹坚持要对房屋的折价为四六开,而张家哥哥坚持三七开,一直未达成一致。随着房价的日益上涨,张先生的儿子也已到了结婚年龄,但是三代人挤在一处,实在有些不妥。

  2013年,张母突然住院,家人一同前往医院照顾,亲情温暖再现。张母生病入院,需要人照顾。调解员认为这是一个拉近亲情的机会,希望张先生一家放下一切恩怨,前往探望母亲,毕竟养母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并希望张先生通过与张母沟通,让母亲去和妹妹协商,这样总比兄妹争吵要好。

  同时,调解员也前往医院探望,对老人进行劝导,争取再次调解的可能性。“在这件事上,小妹也有理亏的地方,在没有告知同户人的情况下迁入户口实在不妥。”调解员对张母说,就因为此事才造成你们母子之间十年隔阂。如今你的孙子已经到了婚龄,需要一处住房结婚。“小妹本来就有住房的,而儿子只有这一个住处呀。”张母听后表示要好好考虑一下。

   民警详细解释户口政策

   说法说理协商房价分配

  2014年2月,司法所再次组织协调会,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居委会一同参与。在调解过程中,民警对于户口的迁出和迁进做了详细的政策法规解释,一是没有户主同意,任何人的户口是不能迁入的;二是户主及承租人归属同住人,同住人多人,协商解决;三是一般掌握在小于人均7平方米。

  “小妹一家户口的迁入只要户主同意即可,但同户人有知晓权。”调解员分析说,张母对儿子隐瞒小妹一家户口迁进的事实是不对的,一家人应该要相互沟通才对。

  之后,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就房价分配方面进行协商,即小妹家拿到房价三分之一后,应将户口迁出,户主变更张先生,并更改房卡承租人为张先生。今后,张母居住在小妹处,张母的三分之一房产权利变现后由张母自己保管。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通过中介评估该房现价为210万元,三分之一的房款由张某一次性给予小妹,由民警配合两家办理迁出和迁进户口、更改房卡人等手续,然后再到银行将70万元打给小妹。至此,一场十年的兄妹之争终于划上了句号。

   【点评】

   承租房和产权房有区别

   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由于小妹借势迁入户口,造成母子、兄妹信任危机,矛盾重重。当事人通过求助老娘舅热线、知名律师,最终都因户口问题难以调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外,一方面该地段房价的一再上涨,也是小妹不愿意调解原因所在,她希望能够多获得一些利益;另一方面,张先生认为小妹户口的迁进是派出所的不作为造成,便一再上访,激起不良情绪。

  调解员向当事人解释承租房和产权房的区别:承租人的户口必须在承租房内作为同住人,在承租房转为产权房时,同住人都有购买的权利,也都可能作为产权人之一。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产权单位同意即可。产权房的产权人与户口不对应,也就是产权人的户口不一定在产权房内。

  目前,社会上还有一定数量的承租房,正在逐步转为产权房,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此,调解员建议,承租房的家庭人员要相互信任,多沟通,多商榷,统一思想,真正做到家和万事兴。如发现纠纷迹象,可向居委或当地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通过人民调解达成一致,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