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合伙殴打舍友 逼其下跪脱衣拍照
刚刚入学两个月,广东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女生小玉就和同学小倩在女生宿舍内遭到多名同学殴打,还被撕破上衣拍照羞辱。小玉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将学校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学校赔偿小玉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00余元。
女生半夜在宿舍内遭殴打羞辱
2013年8月,小玉入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校。平时,小玉都在学校住校。2013年10月17日23时许,在小玉的宿舍内,她和同学小倩两人,跟另外的6名同学因琐事发生了矛盾。谢某、苏某等6名学生仗着人多势众,威逼小玉和小倩下跪,并暴力殴打她们两人。
在殴打期间,谢某等6人还强行撕脱了小玉和小倩的上衣,用手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分享。殴打和羞辱持续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
10月18日,小玉和小倩双双离开学校回家。10月22日,小玉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全身软组织伤,花费了800多元的医疗费。
同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谢某等6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她们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但由于她们都是未成年人,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同年11月5日,在学校的主持下,小玉家属、小倩家属与苏某等5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小玉获得赔偿款7000元,表示不再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判决:学校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后,小玉在家长的支持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和同学小倩在晚间休息时间,却在女生宿舍遭到了长时间的殴打和羞辱,学校难辞其咎。她认为,这与学校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关。学校设置的宿舍管理员与在校学生人数不成比例,而且女生宿舍没有巡夜制度,违背了有关部门的规定,事后的处理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学校的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学校要求学生入住学校宿舍,统一管理,学校应当熟悉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行为冲动、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特点,应当预见学生在住校期间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事件,并尽善良设置、保护、提醒义务,进而强化安全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但是,学校在共6层入住约300多人的学生宿舍内仅设置1名宿舍管理员,且未落实夜晚宿舍巡查制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并予以告诫和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在本案中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
经查,小玉的医疗费和家属误工费共计约为1005元,一审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201元。另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学校赔偿小玉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审:精神损害抚慰金改为8000元
判后,被告学校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学校提出,校方已制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宣传教育工作,并安排夜间巡逻及女性宿舍管理员进行盘问及巡查,但是本案事发突然,十分隐蔽,作为年已十五六岁具有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职校学生,在刻意逃避宿舍管理员监管的情况下,要求宿管员从学生神态、行为,判断学生出现异常、发现危险苗头并及时告诫制止,超出了常人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认知范围。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小玉就读的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漏洞,给了谢某等直接侵权人可乘之机,学校应负管理责任。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早在教官于事发当晚最后一次巡查前,加害的学生就已经聚集到小玉和小倩所在的宿舍,与小玉和小倩谈判,纠纷危机已然存在。小玉和小倩作为已满十五、十六周岁的中职学校学生,当时理应且有条件寻求老师、教官、家长的帮助,但两人却没有及时报告,在被施害后也没有第一时间使用短信或打电话等方式向家长和老师等成年人寻求帮助,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也是导致事件发生扩大的一个因素。综合判断,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管理赔偿责任比例基本恰当。
不过,广州中院认为,小玉的身体损伤程度不严重,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与学校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及同类型案件相比显然过高,遂改判学校赔偿小玉院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加上医疗费等,学校共需要赔偿小玉8201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