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岳母婚前给女婿的30万,是赠与还是借款?
如今,子女买房结婚,父母资助,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
女婿在婚前求得丈母娘“赞助”了一笔买房的结婚钱,这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丈母娘要求女婿还款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女婿返还丈母娘30万元。
黄阿姨的准女婿小程和女儿敏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7月,小程卖掉海门路的房屋,以625万元购买了另一处的房屋,并登记于小程个人名下。看着准女婿因购置婚房、结婚急需用钱,丈母娘黄阿姨在2015年11月,分六次合计转账30万元到小程的账户。不久,小程和敏敏登记结婚。
然而两年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虽然敏敏在婚姻存续期间,参与了婚房的还贷,但离婚时房子归小程个人所有,敏敏却未得到分文补偿。而之前给的30万,女婿也一直没有归还。女儿虽然不在意,黄阿姨却对女婿的做法甚为不满,于是将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婿归还30万。
审理中,黄阿姨向法庭表示,8月,女婿因购买婚房、结婚开销等向自己借款30万元,当时女儿与女婿在准备结婚,所以没坚持让女婿出具借条。两人离婚过程中,黄阿姨曾找女婿沟通,当时女婿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两年之后再还,黄阿姨觉得女婿的说法不靠谱,这才起诉到法院。
对此,小程却不认同,他表示,虽然收到了黄阿姨的30万元转账,但这笔钱并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也未出具借条。购置婚房的首付款是自己卖掉海门路的房屋凑的,剩余房款全部银行贷款,所以不可能向黄阿姨借款买房。
收到的30万元全部用于婚庆、酒水等结婚开销,因此30万元是黄阿姨对自己的赠与。此前在双方沟通中之所以对借款事实没有表示异议,只是为了争取早日复婚而做的妥协,并非对借款的认可。
本文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上海高院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