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让女儿就读公办小学 花3万元托关系一场空

15.08.2017  07:34

  原标题:欲靠“关系”上学 终耽误女儿入学 办事不利男子与受托之人闹上法庭

  李某四下托人,希望通过一定的关系让女儿顺利进入公办小学读书,为此花费数万元,孰知竹篮打水一场空。为此,李某将受托之人祁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祁某返还李某事前向其支付的3万余元及相应的物品。

   为入学花费3万元疏通关系

   孰知竹篮打水一场空

  年逾不惑的李某,来自安徽寿县,在上海闵行七宝镇经商,女儿晓琳随其在沪居住生活。按李某自述,2014年,晓琳已到小学入学年龄,鉴于自己和女儿都不是上海户籍,就读附近的公办小学需要审核。为让女儿顺利入学,李某经人介绍结识了“有门道”的祁某。

  祁某自称,自己可以帮助办理学籍并就读学校,但需要一笔办理费的开支。为了女儿的学业,李某便向祁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及5100余元的财物。孰知,等到小学开学,祁某还未能成功帮其办妥女儿学籍的事宜,最终导致晓琳到了学龄却无法读书。

  嗣后,在李某的一再催促下,祁某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收到相关费用并保证在2015年1月15日之前办妥相关事宜。但这次的“承诺”让李某一等再等,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女儿读书的事情非但没有解决,支付的钱款祁某也拒不退还了,一气之下,李某将祁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祁某表示,其和李某在2014年8月18日前并不相识,在两人相识过程中,自己也并没讨要过任何财物,不存在诈骗之事。此前自己也表示过,可以通过朋友帮忙让孩子在公办学校借读,但外地学生没有学籍,对此李某不肯。当月月底,自己还多次对李某说过李某的女儿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取得上海学籍,坚持要上海学籍是办不到的。对于承诺书一事,其也不认可。

   法院:非正常渠道办理入学

   委托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对于李某请托祁某办理其女儿就读公立小学这件事情的本身双方都是确认的,可见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他们双方拟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李某女儿的入学事宜的委托事务,扰乱了公立小学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为无效,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承诺(书)落款处签字,系其对承诺(书)载明内容之确认,应就其签字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李某提供的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可推论出祁某收取30000元的事实属实,祁某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其就签字行为的抗辩意见。另外,基于李某、祁某之间的关系,祁某分文不取地为李某女儿办理就读事宜,反而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已向祁某支付30000元的主张,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该予以采纳。

  对于相关物品的返还,其中香烟系可替代物,法院采纳双方确认退还实物的意见。至于无法进行实物返还的物品法院结合双方在庭上取得的一致意见酌定为450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