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1年车险第9天车自燃 保险公司退19天保费被起诉

24.07.2019  13:52

  原标题:刚买一年车险但第九天车自燃,保险公司只退19天保费被起诉

  刚买了一年的车险,但第9天,车就因自燃损毁严重,无法使用,随后该车报废。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退多少天的保费?

  上海市民陆先生虽然在车辆自燃时就致电保险公司,并有理赔员两次现场勘查,但因为申请退保较晚,保险公司只退还了从他现场申请退保之日到保险到期日共19天的保费。他认为这不合理。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陆先生提起诉讼。

  7月18日上午10时,该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对应退保费金额意见不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发现,中国人保公司官网上公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但就“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方式,中国人保公司客服人员称,对于需要退保的商业车险,客户需填写退保申请书;提供保险单、保险人身份证明等所需材料;因车辆报废而退保的,需要提供报废证明。

   庭上:针锋相对

  澎湃新闻在庭审现场获悉,2018年5月24日,原告陆先生为自己的汽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意外险等多份保险,保费金额共计8033.66元。但八天后,2018年6月1日,该汽车发生自燃,随后报废。但因陆先生未购买自燃险,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在庭审中,原告陆先生主张,保险标的、该车辆在合同生效后的第9天即发生灭失,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解除。因此,被告方理应退回原告356天的保费。但目前,他只收到了19天的保费,共计375.96元。他诉请被告退还其余300多天的保费,共计7459.61元。

  “车都没了,保险公司还担保什么?”陆先生称。

  陆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标的物作为合同三要素之一,一旦灭失,合同自然终止。“车辆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物,于2018年6月1日自燃当日已不复存在,该日起,保险合同再无保险利益。

  被告则辩称,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保险人方可解除。陆先生在2019年5月5日前来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除日期就从他申请退保的当天开始计算,一共退还19天的保费375.96元。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短信截图、消防报告、车辆报废情况说明、保单及发票等相关证据。

  原告称,车辆发生自燃后,他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7日多次联系中国人保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出了“只要去现场办理,随时都可以退还剩余全部保费”的答复。但他2019年5月5日前往现场办理退保时,对方却只退还了19天的保费。

  但被问及是否是否保存有中国人保公司工作人员作出前述承诺的证据时,原告陆先生称,他没有保留相关音视频资料。

  被告当庭表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中国人保公司工作人员的确与他就此事进行过接洽,但无法进一步直接证明工作人员曾作出退还全部保费的承诺;并称,当时工作人员并只是明确了该起事故是否属于原告购买的保险的理赔范围,并未提及退保事宜;而且,被告已在2019年5月5日向原告退保。

  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不复杂,但争议较大”,并当庭表示将转为合议庭,择日再对此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