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天客隆老总涉侵占公司资金3456万被判13年

16.11.2015  10:33

  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客隆)总经理杨启瑞,被控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杨启瑞不服上诉。近日,该案在二中院终审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3年。

   自称虚开发票是给高管发奖金

  杨启瑞今年57岁,案发前是北京天客隆总经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天客隆总经理期间,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456万余元非法占有。

  杨启瑞曾在预审时供述,2004年9月12日,其将天客隆19家店从超市发公司拉出来,放到天超公司经营,由天超公司出发票和营业执照。杨启瑞称,天超公司和天客隆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从2004年至案发任天超公司总经理,但是没有正式任命。

  他说,为获取计划外非正常资金,天超公司从2008年1月起给自己开食品、办公用品的发票,所开发票都是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且没有减少库存,这些发票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给公司高管、门店店长发年终奖金和红包,职工遇到特殊困难及经营上公关的费用等等。

  至于小金库,杨启瑞称,从小金库拿出来的钱大部分以礼品、会议费、走访费、法务费等名目支出,用于聘请专家等,其中走访费主要是节日期间看望关系户。因为公司没有开过董事会,也没有监事会,所以虚开发票的事一直延续至今,中层以上的干部每月工资都有一部分直接虚开发票抵现金。

   案情复杂 案卷装满小推车

  二审开庭时,因案件的案卷过多,审判长用小推车将案卷运进法庭。

  庭审中,杨启瑞表示,一审时,自己被认定为天客隆总经理,但实际上,因天客隆和超市发公司早年重组后出现分歧,权属未明确时,自己将19家门店独立拉出来经营。“此后的9年里,19家门店跟着我就一直无照经营着。”杨启瑞说,19家门店推举自己为负责人,其与供货商协调供货,经过多年的坚守,门店经营情况有所好转。

  杨启瑞说,谁经营谁所有,因此这19家门店为自己所有,其有权处分任何资金,并没有职务侵占,也没有犯任何罪。

   涉案财产实际仍属天客隆

  在二审当中,杨启瑞的两位律师当庭出示了四张支出凭证,以证明杨启瑞领取现金后,确有简化程序给员工发放现金。但该份证据并未被法院采纳。

  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指控杨启瑞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涉案19家超市的财产和经营收入,公诉机关依据银行账户确认涉案财产属于天超公司,一审法院查明涉案财产实质上属于天客隆,且杨启瑞是天客隆公司的总经理、天超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违反程序。

  对于杨启瑞认为一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唯对杨启瑞的量刑,二中院认为,原审量过重,故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3年,退赔34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