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网购大闸蟹短斤缺两 律师:应认定为价格欺诈

28.11.2017  21:13

  原标题:网购大闸蟹“短斤缺两” 律师:应认定为价格欺诈

  投诉人:孙先生

  投诉时间:11月21日

  近日,我的几位同学结伴到上海旅游,他们带了好多礼品特意来看我,我很感动。为了尽地主之谊,又考虑到现下正是吃大闸蟹的好季节,我准备在某网站购买大闸蟹来招待他们。我首先在网上向客服仔细询问了大闸蟹的价格、品种、大小和每只的分量等,客服回答“公蟹四两”和“母蟹三两”。我当即下单订单购买了大闸蟹券。第二天,商家就将大闸蟹的礼盒送来了。

  然而,我打开包装却傻眼了,大闸蟹的分量严重“缩水”,原先网站客服承诺的“公蟹四两”和“母蟹三两”,却缩水成了“公蟹三两”和“母蟹二两”。这让我很不满意,我立即与网站客服联系,而对方却轻描淡写地告诉我:“可能发错货了”,并表示明天会重新送一份。

  这样的回答根本让我无法接受,因为我同学晚上要来我家,明天再送来对我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了。而如果用这些大闸蟹招待他们,也真是太失面子了,我当即提出退货,准备去市场上重新购买,但客服却称“大闸蟹不能退”。

  “我提出退货已经是很客气的做法了。”我认为,网店商家出售的大闸蟹分量“缩水”,将小蟹当成大蟹来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价格欺诈。我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该网店商家“退一赔三”。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孙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该网店客服取得了联系,对方也仅仅表示,“可能是发错货了”,而并没有提出什么补偿措施。

  “像孙先生这样网上购买蟹券,送货上门的大闸蟹短斤缺两的情况不在少数。”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理来说,电商销售大闸蟹从成本上减少了店面租金这一块,还能实现大闸蟹从原产地直接到消费者餐桌。但是从近期投诉来看,电商平台出售大闸蟹,单只蟹分量不足,缺斤少两已成为常态。此外,诸如死蟹难退、公母混淆、运输缓慢导致超过时效之类的投诉也时有发生。

  消保委分析认为,大闸蟹市场价格相差很大,相差一两,可能就是价格不菲,显然电商所谓“发错货”是托词,是逃避责任的行为。如果是把三两蟹当成四两来卖,已经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 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获得三倍的赔偿。

  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网购螃蟹因为无法看到实物,仅仅是凭照片选购,的确存在较大风险,而且一旦发生重量不够、出现死蟹等状况,消费者维权举证可能也会遇到一定障碍。建议消费者购买前要咨询商家,了解大闸蟹运送方式及细节,新的《食品安全法》 第33条、46条、123条明确了生鲜食品要求冷链运输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无法或拒不采用冷链方式运输的商家,消费都需谨慎购买。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选择有权威资质的正规网店,同时需认清店铺有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防伪标识及防伪码,以及建议选择信用等级高、销量大、评价好的网店。收到这类商品,消费者最好当面验货,确认无问题后再签收,建议在有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重,确认后方可签收。

  ◆律师说法

  网购大闸蟹“短斤缺两”,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价格欺诈,我们来听听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刘爱玲律师的分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中第六条将13种价格行为列为价格欺诈行为,第一种价格欺诈行为是:“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刘爱玲律师告诉记者,网购大闸蟹分量“缩水”、公母混淆等现象符合该条“规格、质地、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形,应认定为价格欺诈。

  而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律师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将三两蟹谎称为四两、混淆公母、提供“缩水”大闸蟹等情形,消费者有权提出“三倍”赔偿的要求。

  刘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遇到此种情形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在网购收货时,最好在快递员在场时验货称重,并拍照留存,发现质量有问题及时拒收或退货。另外在网购时,注意保留与商家进行沟通的书面证据。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