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气象部门职责
16.08.2014 16:44
本文来源: 气象局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日前通过市人大审议,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上海气象部门参与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气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定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明确“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报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并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内容中明确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联动。
目前,上海市气象局作为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副组长成员单位,在重污染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空气质量(AQI)预报、长三角及华东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气象部门在长三角区域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为气象部门依法履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气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王瑾 杨捷)
本文来源: 气象局
16.08.20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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