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第十四期)

11.06.2015  17:55

江苏省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2月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历经四审,开创了江苏地方立法记录,也是2001年以来江苏省首次人代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保障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为规范重点,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 一是具有系统性。 在防治责任上,既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又规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在防治措施上,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及城乡面源污染进行综合防治,既有预防措施,也有治理要求。 二是具有针对性。 针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大气污染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出不同治理措施,精准施策。如针对能源大气污染特点,规定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等。 三是具有创新性。 对已有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有江苏特色的制度规范,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对带有导向性的政策措施进行具体化,如推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监管手段和严厉处罚措施。一是加强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实行按日计罚制度。二是赋予执法手段,执法机关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者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三是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引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四是发挥经济政策激励作用。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

2015年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安徽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也是八年来安徽省人代会首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包括9章102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源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作为安徽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立足实际,诸多条款体现安徽特色。条例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这部《条例》也堪称目前安徽省内“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治理空气污染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加大雾霾治理力度居浙江 2015 年十件民生实事首位

2015年1月2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强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了浙江省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十件民生实事按照群众提、群众定的理念和办法明确,其中,“加大雾霾治理力度”被排在十件民生实事首位。

2014年,浙江省将“治理雾霾”列为二号民生实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燃煤机组清洁排放等重点工作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15年,浙江省50%的省统调燃煤机组将启动实施清洁排放技术改造,30%的省统调燃煤机组实现清洁排放,全面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基本淘汰黄标车,以进一步加大雾霾治理力度。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上海市部署建筑工地噪声扬尘监测工作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扬尘污染情况监测,提高施工现场污染防控能力和文明施工水平,上海市建设管理委要求在2015年外环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噪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系统;2016年,在2015年局部安装的基础上,将安装范围扩展到除上述范围之外的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建筑工地,实现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全覆盖。

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工地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

合格供应商实施动态名单管理。供应商应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监测系统运行稳定,监控数据准确可靠。对运维工作落实不到位、服务承诺不履行的单位将从名单中予以清除。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江苏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4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江苏省经信委、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示范工程的通知》,组织燃煤机组实施深度治理改造,使其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标准。同时,江苏省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临时电价补贴政策,每度电再加价1分(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分别提高0.4、0.4、0.2分/度),加大推进力度。

截止2014年底,江苏省建成8台、403.5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工程,机组台数及规模均位居全国首位。经测试评估,这8台机组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83.5%,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59.8%,削减烟尘排放量81.5%。2015年,江苏省又排出41个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预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削减2.6万吨、2万吨、0.5万吨。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环境保护部印发《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

预测预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的相关要求,推动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编制印发了《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长三角及周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江西四省一市。在组织保障上,成立领导协调组、业务管理组、预报技术组和专家委员会,从行政、业务、技术和科学等四个层面予以有效保障。在制度保障上,采取分级负责、预报会商、首席预报员轮值负责等制度。方案还明确了日常预报、一周会商、重污染预报、重大活动保障预报的会商时间、会商流程、会商形式、预报范围和预报内容。

(来源: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诸暨市淘汰燃煤锅炉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认真贯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截止2015年1月26日,诸暨市共淘汰改造燃煤锅炉1895台,淘汰整改完成率达96.5%。

一、政府统领、全面推进。 诸暨市委、市政府成立燃煤锅炉淘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专职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制定出台《诸暨市燃煤锅炉淘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改、环保、质监、经信四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乡镇(街道)、开发委、教育局、卫生局主体责任。

二、政策配套、严格问责。 出台配套补助政策,对整治到位并验收合格的淘汰锅炉每台补助5000元。除违章建筑、“三合一”企业内或无证燃煤锅炉外,其他燃煤锅炉在规定时间拆除并改用天然气或电的,每蒸吨补助1万元。制定《关于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专项整治工作的考核意见》,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已淘汰改造的燃煤锅炉进行逐一验收。强化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专项评分。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收回企业排污权,电力、水务部门分别实施停电停水。

三、防止反弹,全民监督。 出台《关于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加强监管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委要切实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后续监管,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日常监督巡查机制,确保整治不反弹。媒体曝光整改不到位或整治效果反弹的乡镇(街道),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