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玩漂流落水索赔千元“惊吓费”

25.03.2016  16:06

  沈阳一位五旬大妈玩漂流,意外掉落水中,事后住进了医院。伤愈后,她把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千元“惊吓费”。

  旅行社辩称,事前已告知年龄较大者不适合参加漂流,是大妈“任性”偏要参加,因此不能赔偿。

  日前,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旅行社因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被判赔4000余元。

  索赔包括千元精神损失费

  50多岁的赵大妈是旅行爱好者,去年天气一暖,她就报了旅行团,到外地一个景区游玩。

  在进行漂流活动时,赵大妈兴奋地坐上了皮艇,可没过多久,她就被激流冲出皮艇,整个人掉进水中。“救命啊!”赵大妈喊破了嗓子,终于被救上了岸。赵大妈因受伤住进了医院。

  事后,她因和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000余元,其中包括1000元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已告知不宜参加

  庭审时,被告旅行社辩称,事故发生在漂流景区,相关责任应当由景区承担;旅行社事前已告知漂流的风险及年龄较大者不适合参加该项目,已尽到告知义务。

  该旅行社表示,原告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仍参加该项目,而且在漂流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不应赔偿。

  一审:旅行社服务有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服务存在瑕疵,造成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人身发生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旅行社被判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00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安全提醒

  看看你适合玩漂流不

  不宜参加漂流的人群:55岁以上老人,儿童,心脏病、高血压、外伤患者,孕妇,生理缺陷患者,醉酒者等。

  在水上不要做危险动作,要听从导漂员的指挥,不要将手脚伸出漂流船外。

  万一落水,不要惊慌失措,憋住气,小心不呛水就行,因为救生衣的浮力足以将人托浮在水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