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14.11.2017  15:40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按照执行。2012年7月24日发布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沪财预〔2012〕81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0日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现行市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资料初审后,会同市税务局,根据审核情况就户认定相关企业(2017年之前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实现年度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作为分配依据。连锁企业年度销售额和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实现的销售额,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明。

  某区分得财力=该区分配系数×可分配财力

  某区分配系数=该区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销售额之和÷企业年度销售总额

  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指纳入总机构统一纳税的门店,不包括已属地纳税的加盟店等各种不属于实现最终销售的或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是指连锁企业在本市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不包括在外省市实现的销售收入。

   四、财力负担办法

  连锁企业总机构所在区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分出的财力由市和区按35:65比例分别负担。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从总机构所在区分得的财力,全部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区。

   五、申报与审核办法

  (一)连锁企业总机构,每年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后15日内,且于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所属区、年度销售额及其占比,企业年度销售总额,填报人及联系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

  3.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税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连锁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等。

  (三)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市与区财力分配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连锁企业总机构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市财政局将按照上年度分配系数对其当年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进行分配。若总机构提供数据有误,企业需在下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并统一纳入下一年度的财力分配。

  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如需退出财力分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注销。

  附件: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