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多年不回家尽义务 老父探望权诉求获支持
与老父不和,小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老父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赡养和探望。重阳节来临之际,浦东新区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孙老伯生日各探望一次;驳回原告孙老伯的其余诉讼请求。
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名教师,其共生育二女一子。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至今。长女居住于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即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2014年11月,孙老伯将孙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万余元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孙老伯称,自2011年以来就联系不到小女儿孙女士,她也不回来探望。自己现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虽居住于上海,但医保在外地,一旦生病,她也不护送其回老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亦不到医院探望与护理,更不用说为其支付医疗费与护理费。
孙女士则认为,父亲有较高的退休工资并享受医保,完全有能力自负医疗费或其它费用;而自己2006年离异后一直单身,自2012年3月以来一直失业,没有经济能力为父负担费用。关于要求其定期探望的诉请,因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自己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刻意要求其探望接触,难免发生冲突,故请求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原告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