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值备用班要发加班费吗? 法院:不算加班

13.08.2014  10:42

  小毛应聘某公司保安岗位后,公司安排其8小时工作外在安管中心值8个小时的备用班。小毛认为,这是公司强行安排的加班,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近日,结合小毛备用班的工作内容、强度和性质,青浦区法院认为小毛的备用班不属加班,相关诉请予以驳回。

   【案件回放】

  2011年,小毛应聘到某化工制品公司担任保安。根据合同约定,保安岗位有正班和备用班两种。一般情况下,门禁管理由当班保安执行,备用班人员主要协助当班保安处理突发状况。公司规定,值备用班的保安在没有消防演练、训练和检查等任务时,须在安管中心随时待命;除非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

  工作时间不到一年,小毛始终对备用班制度耿耿于怀。他觉得下班后还要进行另外8小时的工作,属于变相加班,公司应该发放加班费。针对备用班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小毛心有不甘走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以来的各项加班费共计6万余元。

  公司认为,保安在值备用班时可以休息,公司提供了宿舍,配备了电脑、电视等,所以备用班的性质是值班,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值班补贴。此外,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小毛入职后从未申请过加班,所以不同意其诉求。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备用班的性质为值班而非加班,判决驳回小毛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以案说法】

  问:如何区分值班与加班?

  答:值班与加班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工作强度是否变化。原告在值备用班时的日常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处理紧急突发状况,属于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且较保安工作的正常强度相差明显并可休息,据此判断应属值班性质。

  问:值班与加班的费用如何支付?

  答:加班和值班仅一字之差,却对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相去甚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安排值班的,一般仅需支付值班费。但目前,法律对值班费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