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5.10.2015  19:2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 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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