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条件趋于成熟
□本报记者朱磊
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现场气氛热烈,委员们纷纷提出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积极回应委员的提问,态度诚恳认真。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攻坚克难
郑功成委员十分关注养老保险问题。他指出,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它的成败决定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近几年来,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普遍养老金制度已经建立。但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停留在地区分割的传统格局之下。
郑功成提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实行全国统筹,现在这项工作的进展程度如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回答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是社会保险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一直按照这个目标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他介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市县开始,逐步往上推进,从市县到省,最后再到全国统筹,目前进展到省级统筹的阶段。从总体上看,运行还是比较平稳的。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思想舆论基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城镇化的推进,各类人员在不同地区转移流动的规模也在加大,社会各界对加快实行全国统筹、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共识在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思想基础有了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基础。随着多年的改革发展,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已经确立,包括费率、待遇的确定,还有调整、转移接续政策总体上实现了全国统一,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奠定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三是有了比较好的财力保障。国家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
尹蔚民表示,全国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还需要破解难点,攻坚克难。其中最难的是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责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和调整。比如,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消费水平差异比较大,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拉平。再比如,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也不平衡,仅东部地区就占了一半以上,而一些中西部地区还需要中央转移支付。
在谈到对全国统筹的基本思路时,尹蔚民说,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共担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具体的时间表,“十二五”规划已作出明确要求,要在“十二五”规划期限内提出全国统筹的方案。现在仍然是按照这个时间表,争取在2015年提出职工基础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社保基金统筹,特别是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公民基本养老的社会公平问题和劳动力的流转问题。”吴晓灵委员提出一个具体的建议,能不能够在全国统一政策、规则的前提下,采取用基础养老保险加附加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过渡的问题。
尹蔚民表示,全国统筹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国有企业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破产重组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起来的,有很大的历史欠账。现实当中也遇到了“两个不平衡”,一个是基金结余的不平衡,一个是人口赡养比的不平衡。所以,在这个背景下设计全国统筹方案,难度非常大,既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地方和地方的关系,即寻求最大的利益平衡点。
“我们在设计全国统筹方案的时候,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把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研究吸纳。养老保险现在涉及到三个大的问题,一是公平性,二是流动性,三是可持续发展。现在来看,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最终要体现到这一点上来。”尹蔚民说。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重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也是委员们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
郝如玉委员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五项保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资金只能用来购买国债、办理银行存款。现在社保基金的盘子很大,每年因贬值造成的损失不小,国务院报告中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郝如玉直言,关于这个问题已经研究了多年,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尹蔚民说,去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3万多亿元,按照现行规定只能存银行、购买国债,好处是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没有风险,但是收益确实比较低,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造成社保基金的贬值。基金收益问题亟待解决,但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在决定投资时需要慎之又慎。
“我们正在研究办法。”尹蔚民表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要把握几点:第一,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第二,政府和市场要共同发挥作用。既发挥市场的投资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监管。第三,需要多元化的投资。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和其他方方面面的情况,通过多元化投资确保安全。第四,投资收益要确实落到参保人权益上。
社会救助制度期待进一步完善
王明雯委员说,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当前我国不同地区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等不统一,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公。以低保为例,由于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准机制不健全,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同时,由于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不够,资金没有整合,在救急助困上难以统筹,形成合力,存在着施救重复和遗漏现象。在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骗保、错保的发生,让人怀疑救助认定标准的科学性,质疑低保政策的公平性。为此,王明雯提出一系列问题:低保对象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漏保错保的情况?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人口流动的加快,社会救助对象的准确识别面临新困难和挑战,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好城乡统筹,做到救助对象的准确识别和标准统一呢?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是起托底作用的。”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城乡低保标准是按照居民的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包括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因素来测算和制定的。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水平也不一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低保标准一般是由设区市政府来测算、确定和公布的。低保标准是动态调整的,低保对象也是动态变化的。随着家庭收入、财产水平的增长,超过低保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但是正像王明雯委员在提问中指出的,也如同近年来媒体揭露、群众举报、社会批评和民政部门通过行政检查和处罚发现的个别问题所反映的,有些地方在低保标准方面存在制定不科学、调整不及时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有些地方存在着优亲厚友的“人情保”,下指标、轮流坐庄的“错保”,还有的跟征地补偿和其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政策相联系,将不符合低保条件却纳入低保范围的“搭车保”,还有本人未申请不办理以及歧视性原因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漏保”。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时,李立国表示,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审核手段不完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社区评议、社区公示的手段落实得不彻底;二是信息化手段在家庭财产收入核对的运用上还存在核对信息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户籍、车辆、公积金、住房、银行存款等多方面内容;三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还不普及。第二,民政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和实施这么多年,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创新机制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不断加大力度,但是有些制度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因此,民政部门对行政监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要进一步重视和改进。第三是经办能力不足。全国按照县、市、区平均计算,每个县的低保户数在14000户以上,每个乡镇低保户数平均在1100户以上,但是乡镇、街道的经办工作人员有的只有一个人,有的也就是三两个人,并且这三两个人还要承担其他的民政工作和同级党委政府的一些重点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因此,把低保审核工作按制度做到位、做细、做实,确实存在客观困难。第四,跟当地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存在漏洞有关系。低保管理工作出问题的地方,往往是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总体状况比较差、工作水平比较低的地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检查督促。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我们今后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核心,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低保管理服务工作。总之,是要在剖析四个方面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来完善制度,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实际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还要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违法行为的查处,把低保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到对地方和基层政府的绩效评价范畴之中,起到加强、改进和推动的作用。”李立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