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20.04.2017  16:04

  4月20日,《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本市街道、居村两个层面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全部完成,全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修订颁布《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前者已于去年11月1日起施行,后者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立法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匡鹏介绍,《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系全国首部有关居委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积极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切实把为民服务列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同时,条例强调发挥居委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组织者、推动者的重要作用;要求居委会要适应社区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

  在立法过程中,条例充分考虑到上海深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创新的实际情况。如,2006年本市开始试行的居民区“三会”制度(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作为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予以明确,并对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的形成机制作出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强化对居委会工作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对政府部门下沉居委会的行政事项作了限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居委会有更多精力用于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增强居民区治理能力。条例还明确,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市人大法工委、市民政局强调,近年来,上海立足自身特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并将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建设,视作基层社会治理主阵地,着力加以推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居民区和村级治理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明确,要完善法规规章,强化法治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上述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或修订,正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解决超大城市服务管理难题的适时之举,使上海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有力。

  近年来,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回应群众迫切需求,各区在街镇社会治理创新,居委会、村委会自治、多元共治、服务群众、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加大了探索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固化的工作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基层的改革创新经验,将其固化为法律条文,有利于激发基层首创精神,有利于街镇、居村在社会治理中基层基础作用的发挥。而这也是上述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或修订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