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关于授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园区(基地) “2017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决定  

12.03.2018  16:02

AD0310000-2018-005

 

沪版权〔2018〕2号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授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园区(基地)

“2017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新闻出版(版权)“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我市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市版权局开展了2017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工作。根据申报与推荐情况,经专家评审、公示等评选程序,现决定授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2017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的称号,授予ICV WORK“2017年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称号。具体名单如下:

一、示范单位(11家)

1.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教育出版社

3.上海雪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4.上海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

5.上海智勇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6.上海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上海旭胜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8.上海航天信息研究所

9.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三意电机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11.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

二、示范园区(基地)(1家)

1.ICV WORK(上海太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希望以上单位继续发挥好引领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版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力推动上海成为全国版权产业高地。

 

上海市版权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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