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听劝坐船头颠簸受伤 夫妻状告旅行社被驳回

21.10.201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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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游客不听劝告坐船头颠簸受伤 夫妻俩告旅行社索赔55.7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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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携妻子出境旅游,途中夫妻俩不慎意外受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吴先生和妻子分别将涉事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7万余元。长宁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的人身损害系自身原因造成,涉事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3日,市民吴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分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本市某知名旅行社赔偿他们因旅游途中意外受伤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5.7万余元。两人在诉状中称,去年3月19日,两人参加该旅行社组团的“清迈、曼谷、芭提雅7日6晚”旅游活动。当月24日,在乘坐快艇出海游玩时,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吴先生构成九级伤残,李女士构成八级伤残。两人认为,上述意外发生在旅游途中,相应损失应有旅行社承担。

  5月12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这两起案件。被告旅行社向法庭辩称,两案原告的人身意外发生在从芭提雅前往沙美岛途中,行前领队告诫游客不要坐在船头,但李女士不听劝阻,执意坐在船首处。途中天气变化下起雨来,李女士返回船舱躲雨时遇船体颠簸发生摔倒,吴先生起身欲搀扶妻子也不慎跌倒在座位上,造成损伤。因此,两人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

  法庭经审理查明,意外发生半小时后游艇抵达沙美岛,两名原告在岛上诊所进行就诊,之后参加了当日后续旅游活动和次日行程最后一天的活动。返回上海后,两原告经医院诊断,吴先生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李女士为“胸8、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八级伤残。法庭还查明,出游前,两名原告参加了被告旅行社召集的行前说明会。

  旅行社向法庭提供了两张有两名原告签字的字条。一张字条记载:“今有吴先生和李女士在3月24日去沙美岛快艇中颠簸时有受伤,领队已再三告知并要求游客不得坐在船头,现游客要求就医问诊(费用自理)”。另一张写明:“今有两位游客因腰部受伤,领队不建议两位参加东方公主号活动,但两位游客仍坚持要参加!领队已提醒注意安全!此证”。

  今年8月1日,长宁区法院对这两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主审法官叶其成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对其组团出游的游客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警示来履行的。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经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两名原告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两名原告没有按照旅游合同告知的“乘坐交通工具在行驶时勿擅自站立、行走”的要求,乘坐游艇时又未听从领队和导游“不要坐在艇首”的劝导,进而导致受伤,两人的人身损害系自身原因造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不予支持。